(2016)鲁1426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孟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友,孟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04号原告:石志友,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孟庆平,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友诉被告孟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庆平(或家属张某某)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庆平(或家属张某某)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