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426号原告向某某,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修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