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禹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宝昌,王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禹宝昌,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显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禹宝昌与被执行人王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禹宝昌与被执行人王显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