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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禹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宝昌,王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禹宝昌,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显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禹宝昌与被执行人王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禹宝昌与被执行人王显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