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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柳玉好与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钦海、林国贞、林少龙、叶秋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玉好,林钦海,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林少龙,叶秋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玉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钦海。原审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玉好。原审被告:林国贞。原审被告:林少龙。原审被告:叶秋怡。上诉人柳玉好因与被上诉人林钦海、原审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林国贞、林少龙、叶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