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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执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