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执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