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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曙光诉被告张卫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曙光,张卫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80号原告郭曙光。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军。本院审理原告郭曙光诉被告张卫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曙光负担。审 判 长  瞿国文审 判 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