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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董树清与刘宪功、刘劲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清,刘宪功,刘劲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王嘉驹,沈阳市青华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036号原告:董树清。被告:刘宪功。被告:刘劲伊。被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85号。法定代表人:刘宪功,该单位总经理。被告:王嘉驹。被告:沈阳市青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35-1号。法定代表人:王嘉驹,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清与被告刘宪功、刘劲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王嘉驹、沈阳市青华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宪功、刘劲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王嘉驹、沈阳市青华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宪功、刘劲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王嘉驹、沈阳市青华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田忠良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