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某某、李某某、陈某、关某某、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某某,李某某,陈某,关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某某,女,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某某、李某某、陈某、关某某、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郏民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陈某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松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