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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东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刑初9号公诉机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东,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82********,汉族,出生地:营口市老边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XX村。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艳,营口市老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以营边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记、武宁,被告人薛东及其辩护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薛东容留杨长嵩、孙福栋、佟俊在其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立村的家中吸食冰毒1次;2015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薛东容留佟俊在其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立村的家中吸食冰毒3次;2015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薛东容留郭末然在其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立村的家中吸食冰毒3次;2015年6-8月份期间,被告人薛东容留李华丰在其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立村的家中吸食冰毒4次;2015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薛东容留杨长嵩在其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立村的家中吸食冰毒6次;2015年8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薛东容留郭末然、佟俊在其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新立村的家中吸食冰毒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佟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东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据保全决定、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吸毒工具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东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行为被处罚,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史万有人民陪审员  崔秀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