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克礼、廖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克礼,廖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696号申请执行人郑克礼。被执行人廖菊芳。郑克礼与廖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克礼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保全费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申请人郑克礼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