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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0月23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沿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银海区东方之星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劳某直行驾驶至此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另二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劳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0月23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沿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银海区东方之星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劳某直行驾驶至此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三人被送到医院救治,被害人王某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后于2015年10月24日下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劳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赵某经交警部门电话联系后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劳某、张某、肖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陈桂全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丘 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