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辉,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女,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天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