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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1223号原告季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季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屈艳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季某乙。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出差,夫妻感情淡薄。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儿子季某乙还小,被告可能有很多不对的地方,会慢慢改正;被告刚刚做完手术身体不太好,希望好好过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同年3、4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1月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江苏省靖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季某乙。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季某乙并共同抚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系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导致,并无根本性矛盾;原告主张感情日益淡薄,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并表示愿意作出改变。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成立一个家庭不易,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彼此信任、相互关爱,为儿子季某乙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季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