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龙平诉陈萍、王友堂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平,陈萍,王友堂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3号原告李龙平,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四川省眉山市人,居民。被告陈萍,女,生于1958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友富,男,生于1957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王友堂,男,生于1979年9月13日,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村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仲伟惠,女,生于195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平诉被告陈萍、王友堂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人民币,由李龙平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