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49号原告:丁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敏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陈某已离开原住所地,现具体地址不祥,导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鉴于陈某地址不祥,导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