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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49号原告:丁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某,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敏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陈某已离开原住所地,现具体地址不祥,导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鉴于陈某地址不祥,导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