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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曹某,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曹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3月10日生一女孩张雨馨,现随我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住在阜宁县村。我婚后就在上海打工,被告曹某在家照料小孩,双方聚少离多,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4月,被告曹某便离家出走,我多次寻找未果。在被告曹某离家出走后,我也等了她好几年,希望她看在女儿的份上,回来一起生活。但是被告曹某至今都没有联系我,她的父母都劝我不要再等,我也觉得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了,故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曹某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乙,我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曹某负担抚养费。被告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3月10日生一女孩张雨馨,现随原告张某甲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张某甲在上海打工,被告曹某在阜宁县村照料张雨馨。因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又聚少离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双方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4月,被告曹某离家出走,与原告张某甲再无联系。原告张某甲多次寻找未果。原告张某甲曾于2015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因无法联系被告,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张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曹某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丙。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甲的身份证,原、被告婚姻登记信息1份,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又聚少离多,经常发生争吵,致双方夫妻感情不睦。在原、被告产生矛盾后,两人又未有及时沟通,化解矛盾,被告曹某反而采取了离家出走的方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张某甲已无法联系被告曹某,双方分居超过2年,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曹某已离家出走多年,婚生女孩张某丁,从有利于小孩生活习惯及身心健康出发,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张某甲要求婚生女孩张雨馨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上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离婚。二、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的婚生女孩张某戊。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原告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