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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乔戈诉张峰、李国卫、咸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戈,张峰,李国卫,咸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财保10号申请人乔戈,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8日,陕西省佳县店镇乔家枣坪村。被申请人张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5日,子洲法院家属院1单元402。被申请人李国卫,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6日,榆林市榆阳镇永乐东村文兴巷13号。被申请人咸莉莉,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23日,榆林市二中。申请人乔戈与被申请人张峰、李国卫、咸莉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乔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峰、李国卫、咸莉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李国卫在中国银行榆林西沙支行、咸莉莉在中国银行榆林榆阳支行的账号进行冻结。申请人乔戈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乔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卫在中国银行榆林西沙支行102023xxxxxx账户,该账户只收不支。冻结期限12个月。二、冻结被申请人咸莉莉在中国银行榆林榆阳支行103254xxxxxx账户,该账户只收不支。冻结期限1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锦审判员 张少锋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