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满云与王学云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云,王学云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民初259号原告王满云。被告王学云。原告王满云诉被告王学云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满云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满云、被告王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满云诉称,被告王学云自愿租种原告应分土地“二段地”1.26亩,2014年秋季,原告收回租地后,发现“二段地”缺失土地0.18亩,现有1.08亩,被告应负租种地后缺失土地责任。被告王学云租种原告王满云“二段地”后未经原告同意自己做主租给了孔家兄弟种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合法的土地1.26亩,并给付2015年秋季小麦的收成,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学云辩称,大约在2007年,王满云和他哥哥王某将他家的土地租给我耕种,其中包括王满云他们一家人在我村“二段地”上一块面积为一亩一分多的地(33米长22米某),不是王满云说的一亩二分多。我们口头协议:一亩地租金1000元,原告要地,随时返还。2014年秋季我将地返还给原告,原告已经种了一年的庄稼了,原告的哥哥王某租给我地后,我曾与我村书记一块测量过,实际土地是1.188亩��而不是1.26亩,原告说土地缺失不能成立,我已经把地返还给原告了,原告的土地不是从我手中丢失的,我不应该返还原告的土地,原告给我要2015年秋季小麦的收成,因为土地我已经返还给原告,谁种的地与我无关,我更不应该给付原告2015年秋季小麦的收成。经审理查明,被告租种原告所分本村“二段地”,2014年秋季,被告将所租土地返还原告,原告认为土地缺失0.18亩,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1.26亩并给付2015年秋季小麦的收成。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前王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满云应有土地为1.26亩,2015年秋季是有人故意无理种植小麦。证明内容为“证明兹证明我村二段地王满云一家六口人实分地1.26亩,未经王满云家庭同意,经查证,2015年秋季是有人故意无理种植小麦。特此证明前王楼村民委员会(盖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是1.26亩,这个地已经分了30多年了,原告租给我地时没有这么多,小麦是别人种的与我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应有的土地,不能证明被告租种原告土地后缺失了0.18亩,亦不能证明被告2015年秋季在原告土地上种植小麦,且原告庭审中认可被告2014年秋季已将租种土地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合法的土地1.26亩,并给付2015年秋季小麦的收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满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满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