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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925号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9390814-1。负责人孙莉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邓光先,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志,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潘勇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