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国芬与魏晓、李锡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芬,魏晓,李锡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317号原告徐国芬。委托代理人段如意,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晓。被告李锡九。原告徐国芬与被告魏晓、李锡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魏晓、李锡九银行存款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羿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办集中居委会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765**)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晓、李锡九银行存款1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羿平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办集中居委会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765**)。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阳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