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尹志敏与被告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敏,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刘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78-2号原告尹志敏,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刚,董事长。被告刘庆刚,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刘春丽,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敏与被告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87.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保全标的额87.4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告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克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