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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余显帮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安稳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显帮,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安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1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显帮,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安稳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盛路**号。负责人张强,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显帮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安稳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安稳派出所变更上诉人余显帮身份信息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11月8日,上诉人余显帮直到2015年7月7日才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了五年的最长保护起诉期限,且未提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其起诉期限的有效证据,故上诉人余显帮的起诉不应受理,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余显帮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