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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木桂与劳郑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桂,劳郑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79号原告陈木桂,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子桓,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郑嵘,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广西灵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桂与被告劳郑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木桂于2016年3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桂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陈木桂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