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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靖允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靖允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90号原告李新民,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靖允阳,男,住唐河县上屯镇北冯庄村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与被告靖允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民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回对被告靖允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