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琪与张兴德、曹忠云、李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琪,张兴德,曹忠云,李春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76号原告吴琪,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兴德,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曹忠云,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春旺,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琪诉被告张兴德、曹忠云、李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兴德、曹忠云详细住址,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0.00元,返还原告,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