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金凤申请隋进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隋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389-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拉林满族镇。被执行人隋进生,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10.8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0525.00元,未执行标的42314.13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