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祥、刘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元祥,刘德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260号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缘媛,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元祥。被告刘德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祥、刘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邢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