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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祥、刘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郑元祥,刘德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260号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缘媛,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元祥。被告刘德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元祥、刘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邢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