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涉嫌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利,段秀毅,金印泉,张秀义,孙艳英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刑初29号自诉人段某某,男自诉人段某某,男自诉人金某某,男自诉人张某某,男被告人孙某某,女自诉人段某某、段某某、金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3月3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自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名自诉人要求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四名自诉人的投资款占为已有,拒不返还的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侵占案。”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段某某、段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告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纪现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