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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龚新亮与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新亮,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47-3号申请执行人龚新亮。被执行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宪义。申请执行人龚新亮与被执行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