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江永售与石飞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售,石飞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82号原告江永售。委托代理人卢明新。被告石飞星。委托代理人卢远业,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107号(土地储备中心三楼)。代表人梁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桂平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售与被告石飞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永售负担。审 判 员 唐理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冯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