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行审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旻晟、项卫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357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李旻晟,农民。被申请人项卫芳,农民。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3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3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3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李旻晟、项卫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剑 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叶德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