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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梁燕群、任伟忠等与梁金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群,任伟忠,任建栋,梁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15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梁燕群,女,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任伟忠,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任建栋,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梁金祥,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征收货币安置款人民币4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87.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金祥银行存款人民币431287.76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梁金祥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