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杨杰与杨冬生、杨玉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杨冬生,杨玉兰,杨桂兰,杨桂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杨杰,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剑华,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生,男,194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杨玉兰,女,193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州市彭楼区。委托代理人王萍(系杨玉兰女儿),女,1958年9月2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杨桂兰,女,194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杨桂生,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杨杰与被告杨冬生、杨玉兰、杨桂兰、杨桂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杨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