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明伦与梁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伦,梁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127号原告陈明伦,男,汉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梁小燕,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伦诉被告梁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明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伦撤回对被告梁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明伦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