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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华与滕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滕风东,邱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67号原告陈华,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滕风东,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第三人邱丽芳,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滕风东、第三人邱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邱丽芳是朋友关系,被告与第三人邱丽芳系夫妻关系。邱丽芳于2013年9月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7950元,上述借款原告已于2015年4月16日向连江法院起诉,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邱丽芳已于2015年8月4日归还原告陈华人民币8万元整,还剩余人民币57950元未还,原告多次向邱丽芳催讨,但邱丽芳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俩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调解书(2015)××民初字第××号、执行裁定书(2015)××执行字第××号人民币579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曾于2015年4月16日起诉与被告滕风东、邱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风东的起诉,我院已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生效。且原告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了相当部分款项。现原告对基于相同事实、理由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锦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彦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