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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899号原告无锡市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282792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蓉南村。法定代表人陆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蕾、毛培虹,无锡市惠山区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429377,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42号。法定代表人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贺伟,该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与被告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鸿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蕾、毛培虹,被告嘉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翔公司诉称,2012年5月起,其与嘉盛公司先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其为嘉盛公司开发的“水岸观邸”一期、二期工程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签订后,鸿翔公司均已按约施工,工程亦经竣工验收合格。嘉盛公司尚结欠工程款1651150.23元。因催讨无果,鸿翔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判令嘉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651150.23元;2、判令鸿翔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所涉工程款1651150.23元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嘉盛公司承担。被告嘉盛公司答辩称,其对鸿翔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余额无异议,鸿翔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否得到支持,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鸿翔公司与嘉盛公司签订无锡水岸观邸项目一期高层门窗、铝合金百叶安装工程合同1份,约定由鸿翔公司承接嘉盛公司开发的水岸观邸一期1#、2#、3#、8#、9#房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暂估总价为2309788.4元。合同签订后,鸿翔公司即按约施工。2015年2月12日,双方签订结算单1份,核定鸿翔公司承接的水岸观邸一期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672579元。2013年5月22日,鸿翔公司与嘉盛公司签订无锡水岸观邸项目二期高层门窗、铝合金百叶安装工程合同1份,约定由鸿翔公司承接嘉盛公司开发的水岸观邸二期4#、5#、7#、10#、13#房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暂估总价为2126672.18元;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嘉盛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监站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的7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鸿翔公司即按约施工。水岸观邸二期工程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综合验收。2015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结算单1份,核定鸿翔公司承接的水岸观邸二期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058571.23元。就上述工程,嘉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80000元,尚结欠1651150.23元。因催讨无果,鸿翔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鸿翔公司提供的安装工程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庭审中,鸿翔公司主张,其承接的水岸观邸一期、二期门窗及铝合金百叶的制作安装工程总造价为4731150.23元,嘉盛公司累计已支付的工程款为3080000元,嘉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系滚动支付,一期工程款已结清,二期工程款尚结欠1651150.23元。嘉盛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就水岸观邸二期4#、5#、7#、10#、13#房门窗及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嘉盛公司结欠鸿翔公司工程款1651150.23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二期工程款中尚有5%的质保金计102928元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本院不予支持,鸿翔公司在支付期限届满后可另行主张,嘉盛公司应当向鸿翔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1548222.23元。水岸观邸二期工程系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综合验收,鸿翔公司于2016年1月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嘉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鸿翔公司工程款1548222.23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嘉盛公司结欠的工程款余额,鸿翔公司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鸿翔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40元(此款已由鸿翔公司预交),由鸿翔公司承担890元,由嘉盛公司负担13940元(鸿翔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3940元由嘉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嘉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鸿翔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毓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