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立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750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邵立丽。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