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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苏约翰与隋鑫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约翰,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苏约翰,男,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6317()。被执行人:隋鑫,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关于苏约翰与隋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隋鑫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366号2栋1902房(权证号码:C5××2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林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