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苏约翰与隋鑫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约翰,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苏约翰,男,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6317()。被执行人:隋鑫,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关于苏约翰与隋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隋鑫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366号2栋1902房(权证号码:C5××2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林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