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佳、郭黎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徐佳,郭黎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874号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辉路联锦大厦A楼12层。法定代表人:罗维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徐佳。被告:郭黎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佳、郭黎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