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郭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汪公潭管理处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业平、阙泽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在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931洲际假日酒店开好8215房后,并在酒店门口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麻果),随后郭某让张某某在该房内与其共同吸食毒品。2、2015年12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郭某前往本市安源区长兴南路1号菲特假日主题酒店(以下简称:菲特酒店)办理会员卡获赠8505房给女性友人“兰姐”(身份未查实,在逃)入住。22时30许,开好8625房间并容留陈萍在该房间内与其共同吸食毒品。3、2015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续住菲特酒店8625房,张某某来电询问郭某是否有毒品吸食,郭某告知张某某有,随后张某某带了午饭给郭某、陈萍,郭某将已准备好的毒品和吸食工具给张某某在房间内吸食。约一个小时后,郭某又让一个绰号“北通”的人(身份未查实,在逃)在8625房内吸食毒品。4、2015年12月6日中午,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想要吸食毒品,郭某让张某某到菲特酒店来,13时许,郭某将菲特酒店8625房间退房后,续住了该酒店8628钟点房,并联系其朋友“北通”去购买200元毒品后来到8628房间,之后郭某、张某某、“北通”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另查明:2015年12月9日,萍乡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在菲特酒店内有人吸食毒品,当日18时许,在该酒店内查获吸毒人员陈萍、张某某,之后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次日萍乡市公安局峡山口分局作出对被告人郭某、陈萍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对张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萍乡市公安局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于同年12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萍、张某某的证言、洲际假日酒店工作人员张超、菲特酒店工作人员周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洲际假日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菲特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结账清单及凭证、视频监控光盘、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萍)公(刑)鉴(毒品检验)字[2015]227号物证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之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