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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梅菊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号诺德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荣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梅菊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