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赖某某,男,1949年1月1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学河审判员 龚嘉奎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