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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朱栋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朱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朱栋梁。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176-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4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居委会旧村改造一区51幢地块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住宅,至调查勘测时,已建成占地面积127.2平方米的三间半房屋一幢。具体四至:东靠朱良文户,南靠道路,西靠朱洪刚户,北靠道路。该地块土地类别为耕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朱栋梁退还非法占用的127.2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责令朱栋梁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17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后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