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军、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河头陈村,组织机构代码:70468063-0。负责人:王道栋。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65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66元,支付执行费74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设置抵押,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王军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