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1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郭云发,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程纪华,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