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安市旺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旺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旺达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紫府国用(1994)第16210150389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及位于广东省紫金县附城镇城西樟树村的厂房8套。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东永安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紫金县附城镇西樟树村的8套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第C1807591号、C1807587号、C1807588号、C1807595号、C1807592号、C1807593号、C1807589号、C18075**号)及土地证号为[紫府国用(1994)第162101503**号证书]土地使用权一宗进行整体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井阳审 判 员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满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