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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艾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绰号二某),无业。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16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审被告人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艾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