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温宝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宝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5刑初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宝荣,男,1975年6月20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宝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宝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晚上,黄某2、黄某3、温某、曾某等人先后来到被告人温宝荣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家中四楼的一房间内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赖某则在旁边观看。期间,温宝荣拿出“冰毒”和水壶、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放在该房间内的桌上吸食毒品,并容留黄某2、黄某3、温某、曾某、赖某吸食该毒品。被告人温宝荣和黄某2、黄某3、温某、曾某、赖某在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扣押了扑克牌、水壶、锡纸、人民币现金、白色晶体粉末的疑似毒品等物。经检测,被告人温宝荣和黄某2、黄某3、温某、曾某、赖某的尿样均呈阳性。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粉末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温宝荣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宝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2、黄某3、温某、曾某、赖某、夏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尿检笔录,鉴定意见,本院(2010)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宝荣提供场所、提供毒品,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温宝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宝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宝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青根审 判 员  温 颖人民陪审员  黄荣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