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x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08号申请人王x1,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申请人齐x,女,1946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王x2(兼申请人王x3的法定代理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申请人王x3,女,2011年8月25日出生。2016年3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1、齐x、王x2和王x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x1、齐x、王x2和王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2016)永安诉前调字第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位于昌平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楼房一套,(X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建筑面积58.30m2的楼房一套,由王x3和齐x共同继承。其中王x3占房产份额80%,齐x占房产份额20%。二、王x1、王x2自愿放弃继承王海涛的房产。2016年3月29日,王x1、齐x、王x2和王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1、齐x、王x2和王x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1、齐x、王x2和王x3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