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州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5执3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晋仲裁字103号裁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工程款的义务。本院已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泽州县人民法院在银行账户存款802541.30元(包括仲裁费10820元、执行费9258元、利息107447.69元)至我院账户并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晋城仲裁委员会(2015)晋仲裁字1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